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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25年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告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2025〕14号 发布日期2025-11-11 实施:2025-07-01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511/t20251111_4272434.html
政策正文
京人社发〔2025〕14号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4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6024.5元的,调整到602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819.6元的,调整到481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614.7元的,调整到3614.7元。 三、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