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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通知
附件
政策正文
京人社监发〔2021〕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发〔2021〕27号
- [发布日期]2021-08-02
- [废止日期]
- [成文日期]2021-08-02
- [实施日期]2021-08-02
-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现行有效
京人社监发〔2021〕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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