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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发〔2021〕27号 发布日期2021-08-02 实施:2021-08-02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7196.html
附件
📎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docx)
政策正文
京人社监发〔2021〕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发〔2021〕27号 - [发布日期]2021-08-02 - [废止日期] - [成文日期]2021-08-02 - [实施日期]2021-08-02 -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现行有效 京人社监发〔2021〕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当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