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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人社居发〔2021〕21号 发布日期2021-07-07 实施:2021-10-01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退休养老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7170.html
政策正文
京人社居发〔2021〕2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 国家医保局第41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将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生)、持有本市取得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在首次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住宿登记地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签发机关所在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二) 2012年9月25日超过45周岁的外国人,自符合参保条件起逐年不间断缴费。 不符合(一)、(二)条件的人员,在年满60周岁后,应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条件。 四、2012年9月25日至本通知实施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一次性补缴此期间相应年度的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与本通知实施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以其首次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待遇归属地。待遇归属地所在区财政承担上述人员资金的支出责任。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与本市实施的相关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