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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2021〕5号 发布日期2021-06-11 实施:2021-08-01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7165.html
政策正文
京人社发〔2021〕5号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218元。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34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61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88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15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43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034元发放。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