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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20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07-14 实施:2020-01-01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退休养老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6897.html
政策正文
京人社发〔2020〕10号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20元,二级伤残390元,三级伤残360元,四级伤残330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另行发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