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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告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6-02 实施:2020-05-01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6886.html
政策正文
京人社发〔2020〕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工伤职工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决定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二、按项目参保的施工企业,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缴费费率统一调整至0.8%。 三、在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税 务 局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