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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的通知
附件
政策正文
京人社监字〔2020〕6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字〔2020〕62号
- [发布日期]2020-05-29
- [废止日期]2021-04-25
- [成文日期]2020-05-29
- [实施日期]2020-05-29
-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失效
京人社监字〔2020〕6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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