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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字〔2020〕62号 发布日期2020-05-29 实施:2020-05-29 有效性:失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6884.html
附件
📎 附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由裁量标准 (.xls)
政策正文
京人社监字〔2020〕6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字〔2020〕62号 - [发布日期]2020-05-29 - [废止日期]2021-04-25 - [成文日期]2020-05-29 - [实施日期]2020-05-29 -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失效 京人社监字〔2020〕6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