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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人社居发〔2018〕136号 发布日期2018-07-05 实施:2018-07-02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退休养老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6801.html
政策正文
京人社居发〔2018〕13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人社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12月31日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享受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二、每人每月增加95元(含国家提高全国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18元)。 三、2017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四、按上述调整后,2018年1月1日起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时,64岁及以下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5元;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65岁及以上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15元;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 五、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88元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享受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的人员,其中每人每月200元的福利养老金暂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 六、请各区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调整标准和财政补贴资金,认真做好宣传和相关服务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