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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人社养发〔2018〕4号 发布日期2018-01-31 实施:2018-01-01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6779.html
政策正文
京人社养发〔2018〕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各企业集团(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解决我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经研究,现将调整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统一提高到每月525元。今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比照本市城乡居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的调整标准同时调整。 二、其他有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3〕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