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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发〔2017〕152号 发布日期2017-07-26 实施:2017-07-10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6756.html
政策正文
京人社监发〔2017〕15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当场 行政处罚(处理)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及时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的条件 (一) 有法定的处罚(处理)依据; (二)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的程序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 (二) 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 填写预定格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 当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六)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场填写罚款通知书,与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七)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处理)完成后的2日内将当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其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三、实施当场行政处罚注意的问题 (一)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执法人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作好笔录,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 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当明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是法人或组织的,应按照营业执照或组织证照上登记的事项填写;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身份证上记载的事项填写。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等内容。 3.应当明确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且应具体到条、款、项、目。 (三)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对违法事实有较大争议,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或者当事人拒绝签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改按一般程序进行。 四、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保障。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是一项极其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及严肃性的认识,制定相应的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进行管理。 (二)加强权力制约,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归档。要严肃执法纪律,当场行政处罚(处理)由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不得滥用当场行政处罚(处理)权,凡滥用职权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沟通,优化监管措施。当场行政处罚(处理)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相关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梳理权力清单中适用的情形和相对应的法律依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把握不准的事项,请及时与市劳动保障监察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