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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7〕132号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2017-07-04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6753.html
附件
📎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doc (.doc)
政策正文
京人社专技发〔2017〕13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落实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及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并按职责分工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北京地区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管理工作。 三、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四、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五、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城市规划学会申请注册等相关工作,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我市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管。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 七、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京人发〔2000〕29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