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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7〕88号 发布日期2017-05-22 实施:2017-04-20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6739.html
附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pdf (.pdf)
政策正文
京人社工发〔2017〕8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5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要站在执行中央决策的高度,强化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各项工作。今年是建筑业三年“同舟计划”实施的最后一年,我市要确保建设项目实现全部参保。各区要积极行动起来,主要领导亲自抓,整合内外资源,加强组织协调,结合本区特点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完成本辖区建设项目参保任务。 二、加强宣传,强化执法检查 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街道、乡镇地域优势,深入企业、工地,进行宣传培训。要成立专门执法力量,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发现未依法参保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三、简化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各区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有关规定,主动服务于建筑施工企业。经办机构在收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以及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得增加前置条件,要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统计,严格报送制度 各区要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建立本辖区建设项目参保管理档案。每月6日前,要将《建筑项目参保情况及未参保原因情况表》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社保中心。今年新建项目和在建项目的参保指标均为100%,并以此项指标作为年终各区工伤保险参保扩面的主要考核打分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5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