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政策库

关于启用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劳人仲发〔2016〕2号 发布日期2016-07-12 实施:2016-07-12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政策分类-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6678.html
附件
📎 关于启用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的通知附件.doc (.doc)
政策正文
京劳人仲发〔2016〕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社部调整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2010年第5号令)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文第30210号的批示,“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和套印于2016年7月11日启用,原“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和套印同时作废。 附件:“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和套印印模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