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政策库

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人社养发〔2014〕172号 发布日期2014-08-26 实施:2014-08-12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6938.html
政策正文
京人社养发﹝2014﹞17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集团(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解决我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经研究,现将调整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统一提高到每月350元。 二、其他有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3]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