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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5〕2号 发布日期2014-01-22 实施:2014-01-21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6923.html
政策正文
京人社专技发〔2015〕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手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4号),就做好后续政策衔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手续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注册税务师等11项准入类职业资格。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就取消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后续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和过渡工作,现就涉及注册税务师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新修订的制度文件出台后,按照新的制度文件开展相关工作。 三、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税务部门在此期间要切实加强行业监管,行业协会应继续做好行业自律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