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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举办2012年度北京市技师研修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160号 发布日期2012-07-17 实施:2012-07-12 有效性:失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就业创业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7025.html
附件
📎 关于举办2012年度北京市技师研修的通知附件 (.doc)
政策正文
京人社能发〔2012〕16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企业建立技师研修制度,进一步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经研究,2012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继续组织开展技师研修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修范围及参加人员 (一)研修职业(工种)范围 1.面向全市组织开展的职业(工种)范围。围绕首都产业发展,委托北京理工大学等单位承办眼镜验光员等6个职业(工种)的技师研修项目(见附件1)。其中,北京理工大学承办眼镜验光员,北京工业大学承办维修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管道工,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承办中式烹调师,首钢技师学院焊工技师研修项目,每班招收35人。 2.面向行业组织开展的职业(工种)范围。结合行业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情况,经专家评审,支持北京市文物局、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承办古建筑修缮工、挤奶工等职业(工种)的7期技师研修项目(见附件2),研修项目面向本系统招生。 技师研修项目所需经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额资助,各承办单位不再收取单位和个人培训费用,研修期间提供工作午餐。 (二)参加研修人员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研修时间及形式 技师研修项目拟在2012年9月上旬至11月中旬开展,研修时间为8至10天,具体时间由承办培训机构另行通知。学员完成研修项目计划,经考核合格的,由承办培训机构颁发北京市技师研修结业证书。 三、研修人员报名程序 面向全市举办的技师研修职业(工种),申请人须经本单位同意,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业务归口市属企事业单位汇总后,按照不同职业(工种)到相应的承办培训机构报名。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一)各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属地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技师研修人员的报名工作。 (二)市属委、办、局人事处,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所属单位技师研修人员的报名工作。 (三)市工商联、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分别负责非公经济组织和个体私营企业技师研修人员的报名工作。 (四)无上级主管单位且符合参加研修项目的个人报名,需持本单位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师研修项目报名表,到相应的承办培训机构报名。 各承办培训机构负责资格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确定录取研修培训人员名单,由各承办培训机构发放《技师研修项目录取通知书》。 四、研修材料报送时间 请各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市工商联和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参加研修项目人员的材料汇总后,报送至相关承办培训机构。材料包括: (一)2012年度技师研修项目报名表(见附件3); (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A4纸); (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A4纸)。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开展技师研修项目是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同配合,妥善安排好符合条件且具有较高水平和培养潜质的技师、高级技师参加研修项目。 (二)各单位要鼓励和支持在岗技师、高级技师参加研修项目,并按通知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报名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承办培训机构联系方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王连军 联系电话:63161093 传真电话:63167597 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联系人:尹萍 联系电话:68948136 传真电话:68948136 北京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联系人:吴朋 联系电话:88514277 传真电话:88514231 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服务分院 联系人:张立妍 联系电话: 87240420 传真电话:87240420 首钢技师学院 联系人:张佰奇 联系电话:59805668 传真电话:59805668 附件1:面向全市组织开展的技师研修项目 附件2:面向行业企业组织开展的技师研修项目 附件3:2012年度技师研修项目报名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