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政策库

(失效)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2〕129号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2012-07-01 有效性:失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7031.html
政策正文
京人社工发〔2012〕12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36元的,调整到23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868.8元的,调整到1868.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401.6元的,调整到1401.6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