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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函的通知
附件
政策正文
京人社能发〔2012〕119号
各有关局、总公司,各技工院校: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函》(人社厅函〔2010〕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发文字号]京人社能发〔2012〕119号
- [发布日期]2012-05-31
- [废止日期]
- [成文日期]2012-05-21
- [实施日期]2012-05-21
-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