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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2〕64号 发布日期2012-04-10 实施:2012-03-28 有效性:失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7041.html
附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doc)
政策正文
京人社专技发〔2012〕64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统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力资源(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标准及评价程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1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2〕64号 - [发布日期]2012-04-10 - [废止日期]2024-04-30 - [成文日期]2012-03-28 - [实施日期]2012-03-28 -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失效 京人社专技发〔2012〕64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统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力资源(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规范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标准及评价程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1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