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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附件
政策正文
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保障我市所属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
- [发布日期]2011-12-30
- [废止日期]
- [成文日期]2011-12-16
- [实施日期]2011-12-16
-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现行有效
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保障我市所属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