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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劳社资发〔〔2006〕〕77号 发布日期2006-05-23 实施:2006-05-23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就业创业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9/t20240906_3791440.html
政策正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做好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申报评审工作,保证创建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京劳社资发〔2006〕13号),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定了《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2006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京劳社资发〔2006〕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设立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内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三方会议成员为主,邀请同级国资委、安监局、工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各级三方会议办公室。    各级三方要密切配合,申报评审期间,根据申报单位的数量和情况,选派有关工作人员参与三方会议办公室工作,共同做好申报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审职责分工   劳动保障局负责对申报单位劳动合同制度落实情况、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工时制度、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实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情况、劳动保障违法举报、投诉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工业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审。   总工会负责对申报单位工会组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审;负责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确认。   企业联合会(企业代表组织)负责指导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加大宣传、推广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工作力度,组织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   国资委负责对申报的市、区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国有企业提供评审意见。   安监局负责对申报的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进行评审。   市工商局负责将荣获称号的用人单位汇入北京市企业诚信系统。   第五条 评审工作的原则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三方审核、一方否决的原则。   第六条 申报及复验事项   (一)程序   1.自查。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单位,应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达到标准的,再行申报。   用人单位自查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并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满意率80%以上,视为自查合格。   2.申报。参与评审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的区县或街乡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具体按各区县要求);工业园区应由园区管委会向所在地的区县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市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中央在京、市属的国有企业集团和总公司向市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1.填写《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表》;   2.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内容);   3.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4.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有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5.工会组织出具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满意率80%以上的证明。   (三)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园区应报送以下材料:   1.填写《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表》;   2.政府批准建立园区的文件(复印件);   3.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四)复验事项   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1年,从2007年开始,每年将对荣获称号的用人单位和工业园区进行一次复验。   1.复验的用人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1)填写《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复验表》;   (2)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2.复验的工业园区应报送以下材料:   (1)填写《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复验表》;   (2)本年度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接收并制发《北   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复验)材料接收清单》;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发《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复验)补正材料通知书》,限期重新申报。   (二)初审。由市、区县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候选单位名单。   (三)公示。由市评审委员会初审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候选名单通过北京劳动保障网(www.bjld.gov.cn)、北京市总工会网(www.bjzgh.org)、北企联合网(www.bec.org.cn)向社会公示;由区县评审委员会初审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候选名单通过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0天。   (四)命名。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经市三方会议批准,授予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由市三方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和标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 表彰激励   被评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用人单位除享受《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中规定的有关待遇外,同时免去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第九条 撤销条件、程序   被命名为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后,发生不符合创建标准之一的或伪造事迹,弄虚作假或经复验不符合创建标准以及未进行复验的,经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审核后,报市三方会议办公室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由市三方收回其荣誉证书及标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评审时间   第一次评审从2006年1月开始,2006年1月至2006年9月为创建阶段,2006年10月为自荐上报阶段,11月15日前市、区县确定候选单位,11月16日进入公示阶段。各区县三方会议办公室应于2006年12月5日前将审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和工业园区的申报表和审核表报市三方会议办公室。                                                                                    今后每年10月为初次申报单位和复验单位申报时间,11、12月为市、区县审核确认时间。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的档案管理   市、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对荣获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的单位要建立档案制度,将申报的材料和相关表格立卷归档。为宣传典型、总结创建活动的经验和今后每年复验建立基础数据和材料,同时,允许公众查阅和监督,以保证创建活动健康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