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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劳社资发〔[2004]〕164号 发布日期2004-11-18 实施:2004-11-18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9/t20240905_3790908.html
政策正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中央驻京企业: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发[2004]5号)的规定,现就中央驻京企业和北京市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方案的备案工作和办理《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方案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备案     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携带以下材料: (1)国务院国资委或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或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方案;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人员分流安置人员方案备案表》(表式附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方案办理备案登记。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的,可以向市劳动保障局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申请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 申请核发《认定证明》应携带以下材料: 1、《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济实体盖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经济实体盖章);  4、《富余人员证明》;  5、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6、经济实体与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审核后退回);  7、经济实体当月或上月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银行托收单复印件);  8、劳动工资处核发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备案表》;  9、国务院国资委对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和集团公司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中央企业);市国资委对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批复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申请书》、《富余人员证明》、《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三、区、县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人员方案的备案程序,由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比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附件: 1、《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人员分流安置人员方案备案表》 2、《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申请书》 3、《富余人员证明》 4、《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