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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发布日期2004-07-28 实施:2004-09-01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7323.html
附件
📎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wps)
📎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wps)
政策正文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要求,保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二、当前要重点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首先要从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重点突破。先行抓好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的要求,是近期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5号)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这也是当前外地农民工非常关心并希望及早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使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有关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级领导要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加大对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对侵害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做好对用人单位和外地农民工的服务工作。     附件:1.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2.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