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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艺术系列、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职称试行社会化评审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人发〔2004〕69号 发布日期2004-07-02 实施:2004-07-02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事局 政策分类劳动关系就业创业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7386.html
政策正文
京人发〔2004〕69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首都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若干暂行规定》(京政发〔2004〕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从2004年起,在艺术系列、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职称试行个人自主申报、社会统一评价的社会化评审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凡在北京地区各类文化、广播、影视、艺术单位,各类体育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体育运动场馆工作,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专职从事艺术(编剧、作曲、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舞台美术设计、舞台技术、美术)和体育(教学、训练)工作的专业人员,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自主参加社会化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申报艺术系列、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相应系列(专业)的申报条件。 三、评审服务机构设置。市文化局、市广播影视集团和市体育局分别承担艺术系列舞台艺术专业、广播影视专业和体育教练员系列(不含国家级教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服务工作,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本系列(专业)评审工作。同时,负责与职称评审相关的政策咨询、问题解答、受理申请、颁发证书等具体事宜。原艺术系列和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再进行。 四、通过社会化职称评审的人员,可取得统一印制的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与待遇不挂钩,作为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北京市人事局 2004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