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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门头沟区进行尘肺病治疗试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劳社工发〔2003〕80号 发布日期2003-05-22 实施:2003-05-22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7321.html
政策正文
京劳社工发〔2003〕80号 门头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煤集团,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尘肺治疗医疗单位的管理,改善医疗服务,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降低尘肺医疗费用,保障广大工伤职工的治疗需要,经调研,我市准备在门头沟区进行尘肺治疗改革的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市、区医保中心负责与门矿医院、杨砣矿医院、大台矿医院、王平矿医院、木城润矿医院、长沟峪矿医院、大安山矿医院、房山矿医院等8家一级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并指导、监督、检查各医院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 2、对上述医院,实行按核定床位数的方法进行管理。各医院被授权可以收治尘肺人员的核定床位数为:门矿医院 150张,杨坨矿医院60张,大台矿医院50张,王平矿医院50张,木城润矿医院60张,长沟峪矿医院50张,大安山矿医院60张,房山矿医院70张;门矿医院另有家庭病床100张。 3、上述8家一级医院,住院收治病人每人每月2900元费用包干,门矿医院家庭病床每人每月800元费用包干。 4、门头沟区社保中心负责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在协议有效期内(2003年5月1日—2003年12月31日)对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人员在上述医院住院治疗的,与医院实行月报表方式结算;区医保中心具体负责汇总各医院的月报,核实各医院收治尘肺职工人数、治疗情况等详细资料,对没有理由超过核定床位数发生的费用,有权通知区社保中心予以拒付。 5、京煤集团所属各矿,要求本企业的职工因病情需要治疗尘肺病的,必须到上述定点的医疗机构治疗。确实因居住地在外地或其它原因,到定点医疗机构有困难的,各矿应及时统计这些人员的情况并报送给区医保中心。 由于这是工伤保险工作的新的尝试,在工作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做好工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