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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23年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告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2023〕13号 发布日期2023-12-15 实施:2023-07-01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7401.html
政策正文
京人社发〔2023〕13号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5762.5元的,调整到5762.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610元的,调整到46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457.5元的,调整到3457.5元。 三、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