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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办理退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劳险发〔1998〕122号 发布日期1998-07-17 实施:1998-07-17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退休养老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7467.html
政策正文
京劳险发[1998]122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使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现将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办理退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后,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计算出退休费并填好需要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种报表,报其所在区、县劳动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各区、县劳动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将其档案转至所居住地的街道(镇)劳动科,由其所居住地的街道(镇)劳动科负责退休费的发放。 二、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增加待遇时,由其所居住地的街道(镇)劳动科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调整。 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等副食品和农村粮油价格的通知》(京政发〔1985〕77号文件)规定,给每个城镇居民每月补贴7元5角、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居民每月补贴9元的价格补贴,未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因此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此项补贴不在统筹基金中支付。 1998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