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政策库

(失效)关于本市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享受一次性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人社评发〔2023〕27号 发布日期2023-10-31 实施:2023-09-28 有效性:失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7310.html
政策正文
京人社评发〔2023〕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进一步促进长期失业人员就业,现就本市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享受一次性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可申请享受一次性补贴: (一)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招用本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一次性补贴。 三、资金来源 由企业注册或经营地所在区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申请、审核和发放方式 企业为招用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向注册或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按要求上传劳动合同电子文件并填写相关信息。经比对核实单位填报信息和参保信息,审核合格的,一次性补贴资金将发放至企业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可将资金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一次性补贴与一次性吸纳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可重复享受。同一登记失业人员身份信息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申请享受,不可重复使用。企业已申请享受一次性补贴,并按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该人员申请享受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的,应从岗位补贴中扣除。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审核工作并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市就业促进中心应做好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经办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强化风险防范,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追回所发放一次性补贴,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政策信息,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本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提交申请期限延长至2024年5月31日。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