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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2023〕4号 发布日期2023-07-13 实施:2023-09-01 有效性: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分类社会保险 原文链接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6/t20240617_3717297.html
政策正文
京人社发〔2023〕4号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9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24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51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78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05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33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124元发放。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